上海市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登记(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7 16:17:31

上海市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节能第三方服务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市从事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水及其他项目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效检测和节能咨询等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的行业规范,了解掌握行业发展状况,建立企业名录,加强行业建设研究,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确保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地进行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市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对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办理登记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择优选取、加强自律、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专业技术分类(突出单位主业),兼顾不同专业需要。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从事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水及其他项目的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检测及节能咨询等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

    第四条 (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与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国家或地方认定资质(如专业需要);有近三年开展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三)在本市具有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办公条件,有开展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等。

    (四)机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服务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专业节能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负责人在相关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登记材料)

    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登记申请表(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上下载)。

    (二)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银行资信证明(结算是否正常)的复印件。

    (三)机构办公场所及开展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等复印件。

    (四)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交金证明等(原则上同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应聘两家机构)。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开展第三方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近三年开展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以上所列材料中证照(证件)类复印件应加盖机构公章,并带机构营业执照原件以备验证。

    第六条 (登记受理)

    (一)受理地址。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简称:行业协会)受理并免费办理节能第三方服务专业机构的申请登记工作。受理登记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6楼6001室。

    (二)登记流程。经机构自愿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初审和专家评审,经协会秘书处汇总后择优确定。

    (三)登记证书。经确定予以登记的机构名单由行业协会不定期地通过“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向社会公布,并由行业协会发放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登记管理)

     (一)动态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动态管理,并实施登记机构“负面请单”制约(见附件)。对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方式处置,并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上进行公告。涉及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已登记机构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相关管理,加强诚信自律。

    (二)分级管理。由行业协会按照登记机构规模、人员构成、工作质量、信用评价等综合能力进行星级评定,实行星级动态管理,星级管理分为5个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2)。

    (三)变更告知。登记机构因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报告,并提出修订登记证书相关内容的要求。

    (四)年度报表。登记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应向行业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表,内容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及上年度完成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情况等。

    (五)证书复核。已登记机构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核证书申请。由行业协会根据登记有效期内节能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业绩及遵纪情况等进行证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机构由行业协会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规避原则)

    对承担节能改造、运营项目或为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再委托其承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节能第三方服务工作。

    第九条(协会职责)

    (一)协会责任。行业协会做好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要研究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宣传、培训和服务质量评选等,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及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市场。

    (二)推荐交流。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节能项目第三方服务需要,优先推荐经登记且服务质量较好的机构作为项目服务方;并组织研讨、推介节能第三方服务的新方法、新技术交流等。

    (三)宣传培训。行业协会每1-2年组织对登记机构的评优和业绩排行等活动,并在网站、微信、报刊等平台上宣传优质登记机构。要发挥“节能环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相关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交流等。

    (四)工作纪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进行登记工作中应自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登记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章操作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解释权。本办法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 月 25日起试行。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

                                       2017年 5 月 23 日

附件1 负面管理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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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星级评定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