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沪松府办【2015】121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10:01:25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沪松府办〔2015〕1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 2025》和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构建松江富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在对我区原有各类产业政策归并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初步形成全区统一的产业政策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 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 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整合和优化产业政策,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优化松江产业结构,做大松江产业经济规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促进松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依据国务院《中国制造 2025》 、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松江区关于生产性服务业、旅游业、商业、创意设计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主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一系列政策意见及扶持办法,对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政策的单位或机构,予以鼓励支持。 

三、产业政策 

优化产业政策体系,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整合设立区产业创新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度 10 亿元,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经委、区科委预算管理、统筹使用。 区产业创新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平台建设、自主品牌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五方面内容。企业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后可享受有关资金扶持。 

(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1、支持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制造业。坚持高效智能、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绿色低碳原则,推动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支持电子信息、现代装备、都市型工业等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积极引进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四新经济” 增量土地资源优先配置高端制造业,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为优势项目落户提供支持,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2、支持企业改造提升。鼓励重点优势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投资。推动制造业企业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产品能级和制造能力,提高我区制造业的供给水平和质量。

3、支持企业增强科技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鼓励率先使用本区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支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争创国家级、市级、区级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推进3D打印、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1、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1)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来松设立企业总部(跨国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加快形成总部经济集聚,发挥产业辐射带动作用。 

(2)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鼓励各类电子商务企业来松发展,鼓励依托产业基础,发展垂直电商、跨境电商等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模式,依托地理区位及仓储物流优势,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以 “互联网+”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

(3)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鼓励检验检测、 总集成总承包、教育培训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咨询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大型会展公司等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业企业来松发展,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松江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和智力支持。

(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工业设计、时尚创意、影视传媒、休闲娱乐等文化创意企业来松发展,支持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推动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对接,提升企业文化创新能力。 

2、旅游业  

(1)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鼓励重点旅游功能区项目建设,鼓励开发建设新业态、新模式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智慧旅游项目,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 

(2)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化创建。鼓励各类旅游企业参与国家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国家A级景区、上海A级旅行社等旅游行业国家标准、上海地方标准相应等级评定,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 

(3)支持旅游宣传推广活动。鼓励各类旅游及相关企业举办或参与重大商旅节庆活动,支持开展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推动会务经济发展,促进区域旅游形象宣传推广。  

3、商贸服务业

(1)支持商贸业态集聚。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商圈、商业街区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连锁城市综合体(购物中心)开发运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2)支持商贸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创建区级、市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能级和水平,开展特色化、规范化、品牌化和连锁化经营,提高特色商贸服务业集聚度。 

(3) 支持市场整治提升。 鼓励专业市场加大整治改造力度,促进业态升级、服务转型,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特色、较强集聚和辐射能级的专业市场。 

(三)加快园区平台建设 

1、大力发展各类高水平现代产业园区载体。鼓励国际国内优秀开发运营主体来松发展,建设松江 3.0 版创新产业园区集群;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符合松江产业规划和导向各类现代产业园区,加大产业集聚度;鼓励园区转型升级,创建国家级、市级以上产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平台),推动园区智能化发展,建设高端化、智慧化、生态化的新型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载体和平台。 

2、 支持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进公共研发设计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入驻松江,整合产业链,拓展服务领域,为区内重点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鼓励区内企业或科研院所共享服务平台。  

(四)促进自主品牌建设发展 

1、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创建。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申报“上海著名商标” 、 “上海名牌产品”认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标准化示范(试点)等工作,树立行业品牌,提升本区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2、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技术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加大企业品牌宣传和促进商品交易。  

(五)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场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支持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支持企业利用债券等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发展壮大。 

2、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松发展。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保理、小额贷款担保、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在松发展,培育和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政府优先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贴息贴费等配套服务,经认定对获得投资的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融资担保、产业扶持等配套服务。

3、支持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松注册发展,为区内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带动我区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 

四、政府服务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为企业设立、变更等商事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快促进优势项目落地,对优秀成熟高端制造业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落户本区,经评审可提供便捷通道,完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推进机制,营造良好的投服务环境。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和指导重点优势企业申报各类国家、市级产业专项资金;加强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人才引培机制,出台专门人才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来松创新创业,妥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问题,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五、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委、经委、科委、人保局、财政局、统计局、文广局、环保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负责产业政策制定、产业资金安排、产业项目评审及跟踪评估等工作。 区经委负责本意见具体扶持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区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引入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以及过程审计机制,加强绩效评估和项目档案管理以及项目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意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本区原有产业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条款废止;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意见予以及时修订;本意见未列入的有关产业,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确有必要鼓励支持的,应制定专项产业政策,并纳入本意见。 

3、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 10 年以上;对经营期不满 10 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奖励及补贴资金。

4、本意见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扶持的,原则上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5、本意见相关扶持资金,除明确要求街镇、园区配套支持外,由产业创新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6、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