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嘉定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府办发【2012】55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07:48:54

嘉定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嘉府办发〔2012〕55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8号)的要求,结合嘉定区节能减排工作实际,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涉及到街镇的由区、街镇共同承担,按收入分成体制匹配资金。区政府将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力度。

二、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区属公共机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

三、支持范围

(一)产业节能减排

1、节能技改项目:企业为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手段,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更新改造。

2、结构调整项目:企业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产品和落后工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达到节约能耗目标的。

3、能源管理项目:企业通过开展能源技术诊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

(二)建筑交通节能项目

1、支持楼宇业主或使用单位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等方面项目改造,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进行补贴。

2、支持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支持大型建筑楼宇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项目。

3、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项目。

(三)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项目

重点用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四)污染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水污染减排、大气污染减排和危险废物减排。包括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染源深度治理、中水回用、污染设施升级改造、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养殖场整治、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工作。

(五)其他方面

1、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2、区政府明确的其它用途。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额度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污染减排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由区环保局制定。

1、节能技改项目(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超过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的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煤补贴200元的幅度进行支持。

2、建筑节能项目:分项计量项目和区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49号)相关要求,予以补贴。监测平台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循环经济: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对同一企业的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认定的,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4、其他项目:

(1)市政府要求区县实施或予以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2)区政府指定扶持用途与金额,要求予以落实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按照区政府批示进行补贴。

五、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的材料为:《嘉定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项目实施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2、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由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节能办采取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进行确认的方式。其中,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向经委申报,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项目向建交委、交通运输局申报,节能产品研发和推广项目向科委申报,减排项目向环保局申报。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节能办汇总。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减排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节能办会同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2、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3、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