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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方环境治理产业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1-10 15:14:41

上海市第三方环境治理产业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中文名称为上海市第三方环境治理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致力于推动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第三方环境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将服务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作为基本任务,当前是以服务“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创建”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通过联盟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协作共赢,为绿色园区创建工作提供环境治理方面的有力支撑,以后将为需要第三方服务的排污单位提供服务或技术支撑,做大做强环保相关企业;联盟将融合跨行业、跨区域的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促进环保相关产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的推广和应用,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多方位的需求服务。通过联盟建立,加强第三方服务结构的综合管理,推进产业发展研究、制度和诚信建设等。

第四条 联盟接受本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第三方环境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和服务机制,开展本市第三方治理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规划研究,为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服务,当前目标是为上海市绿色园区创建提供服务,以后将为需要第三方服务的排污单位提供服务或技术支撑,

第六条 根据政府委托和行业需求,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服务相关的政策、标准等,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第三方治理行业自律及诚信工作,维护整体利益。

第七条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平台。提供第三方治理项目融资服务、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运营服务能力评价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为第三方治理行业营造一个健康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加强人才培养。开展环保产业专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律等培训活动,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推进联盟企业间的人才合作。为联盟企业的技术人员推荐技术职称评定机构,协助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促进第三方治理行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

第九条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产业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产业的融合与创新,提高产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服务。

第十条 开展项目对接服务和资源整合工作。指导第三方服务企业和排污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项目的落实,帮助第三方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开展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其它服务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开展行业内各专业间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行业登记和行业数据库。开展行业发展状况搜集、统计、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行业产业排名和评比表彰先进,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联盟对外为第三方环境治理产业联盟,对内为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产业委员会,根据需求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领导与决策机构为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举选出。理事会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调整联盟理事会成员、秘书长;

(三)审议联盟秘书处工作计划、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联盟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六)推举通过联盟名誉主席,名誉主席应为业界德高望重人士。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 理事长单位由副理事长单位推选产生;

(二) 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选产生;

(三)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

(四)副 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接受联盟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订联盟日常工作计划;

(二)定期组织召开成员交流和研讨会议,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三)作联盟工作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随着联盟业务发展,需要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机构的,由秘书处提出成立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联盟成员暂不要求缴纳会费,成员单位可以自愿为联盟捐赠工作经费和提供专项活动费用。联盟成员作为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环境第三方产业专委会成员时,应缴纳会费(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联盟成员为团体成员,应包括科研机构、环保咨询公司、环保第三方治理公司(包含水、气、声、渣等的治理)、环保设备企业、第三方托管服务企业等。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文明和自律规范,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欺诈行为;

(三)自愿加入本联盟,参加本联盟有关活动,支持本联盟工作;

(四)成员单位是经工商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致力于推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

(一)符合第十七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本联盟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二)秘书处审核通过后,颁发证书,并向联盟理事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联盟为成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不信守承诺的成员向本联盟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四)参加本联盟的各种活动及享有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九条 本联盟成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政府要求的各项活动,合法经营,诚信自律,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二)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联盟决议; 

(三)宣传本联盟宗旨,维护本联盟声誉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说明退出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或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报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协会备案,本章程自本联盟成立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