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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保政策】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8 13:47:3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沪环规〔20173

 

各区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罚过相当的原则,我局修订了《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经201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16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一、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

(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的等级

3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

3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

15%

2

建设项目持续时间

30%

已建成

30%

已建设6个月及以上(含6个月)

20%

6个月以下

10%

3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停止建设

20%

拒不停止建设

20%

停止建设

1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5

社会影响程度

建设期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2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20%<百分值≤4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40%<百分值≤6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60%<百分值≤8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80%<百分值≤10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2-1、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的等级

2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

2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

15%

应当填写环评登记表

5%

2

污染物的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一类污染物

10%

其他污染物

5%

3

违法持续时间

20%

1年以上(含1年)

20%

6个月~1年(含6各个月)

10%

6个月以下

5%

4

环保设施的配备情况

10%

未配备环保设施

10%

配备少量环保设施

5%

5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10%

未采取整改措施

10%

主动采取整改措施

5%

停产且采取整改措施

0%

6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7

对社会

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2:未批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的等级

25%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

25%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

15%

应当填写环评登记表

5%

2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15%

有毒污染物

15%

其他污染物

5%

3

违法持续时间

30%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0%

3个月~6个月(含3个月)

20%

3个月以下

10%

4

整改情况

是否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10%

未停止生产或使用

10%

采取停产、停止使用等整改措施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6

对社会

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3: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违法持续时间

40%

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40%

3个月~6个月(含3个月)

20%

3个月以下

10%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建设并办理备案手续

20%

未停止建设,且未办理备案手续

20%

未停止建设,已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0%

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0%

3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4

对社会

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

30%

重大信访,纳入督办、查办件

3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2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4: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影响程度

超总量情况

50%

30%及以上

50%

20%-30%(含20%

40%

10%-20%(含10%

30%

5%-10%(含5%

20%

3%-5%(含3%

10%

3%以下

5%

2

过错责任

主观故意情况

15%

完全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5%

没有严格遵守环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0%

已经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仍然超排

0%

3

整改情况

企业有无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0%

未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0%

采取了限产等部分整改措施

10%

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过错责任: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30%

有毒污染物

30%

其他污染物

10%

2

违法持续时间

30%

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0%

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含6个月)

20%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含3个月)

10%

不满3个月

5%

3

整改情况

是否采取整改措施

25%

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

25%

未停止排放污染物,已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15%

停止排放污染物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数量

20%

违反3项及以上义务

20%

违反2项义务

10%

违反1项义务

5%

2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其他污染物

10%

3

违法持续时间

25

12个月以上

25%

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

20%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10%

不满3个月

5%

4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排放并采取整改措施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继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

20%

未停产,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

15%

停止排放污染物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6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 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 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七)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7、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排放污染物种类

10%

两种以上污染物

10%

一种污染物

5%

2

排放污染物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其他污染物

10%

3

违法持续时间

30%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0%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含3个月)

20%

不满3个月

10%

4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了整改措施

1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6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表主要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其他:需要增加未报告的条件,则视为逃避监管。

3、在线监测设备也视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八)对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8-1、对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25%

大气污染物超标3倍及以上

25%

大气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不到3倍(含2倍)

20%

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不到2倍(含1倍)

15%

大气污染物超标0.5以上,不到1倍(含0.5倍)

10%

大气污染物超标不到0.5

5%

2

超标因子数

20%

超标3项或者3项以上

20%

超标2

15%

超标1

10%

排放情况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15%

有毒污染物

15%

其他污染物

5%

3

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应当编制环评文件的形式

2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

20%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

15%

应当填写环评登记表

5%

4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废气能否达标排放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积极开展整改,废气仍未达标排放

10%

积极开展整改,废气达标排放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不同排放口的同一个因子算一个因子。

3、超标倍数不含本数。

 

 

 

 

 

 

 

 

 

8-2、对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在线监测数据)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50%

统计时段内,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70%,或者超标3倍以上,或者连续10天以上超标30%以上

50%

统计时段内,小时均值达标率在70-75%区间,或者超标2.5-3.0倍之间,或者连续8-9天超标30%以上

40%

统计时段内,小时均值达标率在75-85%区间,或者超标1.5-2.5倍之间,或者连续7-8天超标30%以上

30%

统计时段内,小时均值达标率在85-90%区间,或者超标1.0-1.5倍之间,或者连续6-7天超标30%以上

20%

统计时段内,小时均值达标率在90-95%区间,或者超标0.5-1.0倍之间,或者连续3-5天超标30%以上

10%

2

超标因子数

30%

超标3项或者3项以上

30%

超标2

20%

超标1

10%

3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4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不同排放口的同一个因子算一个因子。

3、超标倍数或达标率处于边界数值时,权重百分比从重取值。超标倍数以最大小时均值评判。

4、后续统计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仍构成处罚条件的,视作未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应按日计罚。按日计罚天数以上次数据审核报告与本次数据审核报告的终止日期之间的实际天数为准。

5、在线监测部分适用。

 

(九)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9、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30%

空间不具有密闭性,且未配备环保设施

30%

空间不具有密闭性,环保设施配备不完善,未达到环保效果

20%

空间具有密闭性,但环保设施配备不完善,未达到环保效果

10%

2

异味程度

20%

严重,影响范围较广(厂区外)

20%

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

10%

影响范围轻微(车间内)

5%

3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1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粉尘、气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1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其他污染物

10%

2

违法情况持续时间或发生频率

20%

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2年内3次以上(含3次)

20%

3个月以上或2年内2次以上(含2次)

10%

3个月以下或1次(2年内)

5%

3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整改措施

10%

停止排放

0%

4

对执法的影响程度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20%

提供虚假数据、虚构事实

10%

不配合调查

10%

如实提供材料,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逃避监管手段具体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方式:一是偷排;二是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三是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四是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五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标准来裁量;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按照违法行为发生频率的标准来裁量。

4、违法情况持续时间或发生频率确定遵从就高不就低原则。

 

(十一)超标排放扬尘的罚款幅度裁定

11:超标排放扬尘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超标情况

50%

1日内,颗粒物浓度超过1.0 mg/m3 20次以上,或超过2.0 mg/m3 6次以上

50%

1日内,颗粒物浓度超过1.0 mg/m3 16~19次,或超过2.0 mg/m3 5

40%

1日内,颗粒物浓度超过1.0 mg/m3 12~15次,或超过2.0 mg/m3 4

30%

1日内,颗粒物浓度超过1.0 mg/m3 8~11次,或超过2.0 mg/m3 3

20%

1日内,颗粒物浓度超过1.0mg/m3 7次,或超过2.0 mg/m3 2

10%

2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整改措施

15%

停止排放或排放已稳定达标

0%

3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4

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本裁定规则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的扬尘排放超标情形,市政工程、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排放超标情形,可参考参照执行。

3、颗粒物浓度控制以DB31/964-2016为准。

 

(十二)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12—1、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情况(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25%

污染物超标≥300%

25%

100%≤污染物超标<300%

20%

30%≤污染物超标<100%

15%

污染物超标<30%

5%

2

污水排放量

20

排水量≥300/

20

100/排水量<300/

10

排水量<100/

5

3

污染因子超标项目数

15

超标3项或者3项以上

15%

超标2

10%

超标1

5%

4

受纳水体级别

10%

四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上(包括四类)

10%

五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下(包括五类)

5%

5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10%

未采取整改措施

10%

采取了整改措施

5%

停止排放或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0%

6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7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排污费×5×百分值,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排污费数额的二倍。

    2、本表适用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的行为。

    310≤pH<10.5,或4.5<pH≤5,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30%-1倍的裁定范围;10.5≤pH<11,或4<pH≤4.5,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1-2倍的裁定范围;11≤pH,或pH≤4,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2-3倍的裁定范围;11.5≤pH,或pH≤3.5,可视作污染因子超标3倍以上。

4、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15%-30%(不含30%),可适用本表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裁定。

 

  12-2、对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情况(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30%

一类污染物超标≥200%或者二类污染物超标≥300%

30%

100%≤一类污染物超标<200%或者200%≤二类污染物超标<300%

20%

30%≤一类污染物超标<100%或者30%≤二类污染物超标<200%

10%

2

污水排放量

25

排水量≥300/

25

100/排水量<300/

15

排水量<100/

5

3

污染因子超标项目数

15

超标3项或者3项以上

15%

超标2

10%

超标1

5%

4

受纳水体级别

10%

四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上(包括四类)

10%

五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下(包括五类)

5%

5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10%

未采取整改措施

10%

采取了整改措施

5%

停止排放或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0%

6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本表适用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3严重污染水环境,指污染物超标30%以上的。

410≤pH<10.5,或4.5<pH≤5,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30%-1倍的裁定范围;10.5≤pH<11,或4<pH≤4.5,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1-2倍的裁定范围;11≤pH,或pH≤4,适用二类污染因子超标2-3倍的裁定范围;11.5≤pH,或pH≤3.5,可视作污染因子超标3倍以上。

 

(十三)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罚款幅度裁定

  13、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其他污染物

10%

2

发生频次

20

6个月或3次以上

20%

3个月或2次以上

15%

3个月或2次以下

10%

3

受纳水体级别

10%

四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上(包括四类)

10%

五类水环境功能区以下(包括五类)

5%

4

整改情况

是否主动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了整改措施

10%

停止排放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6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最终罚款金额不低于2万元。

3、雨水口排放超标污水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水处罚。

 

(十四)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14、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污水外运量

30%

50吨以上

30%

20吨以上,不满50

20%

不满20

10%

2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20%

有毒污染物

20%

一般污染物

10%

3

发生频次

20

1年内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

20%

首次违法

10%

4

外运污水的处置情况

20%

随意倾倒

20%

委托其他单位处理

1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6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

5%

未采取整改措施

5%

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外运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本裁定规则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外运处理。

 

(十五)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单位、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擅自倾倒危废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15、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擅自倾倒危废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涉案危险废物的总量

30%

10吨以上

30%

5吨以上,不满10

20%

3吨以上,不满5

15%

不满3

10%

2

持续时间和次数

30%

6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

30%

3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

20%

3个月以下或2次以下

10%

3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

10%

未采取整改措施

10%

停止委托行为

5%

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了涉案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单位、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擅自倾倒危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本表中以上含本数。

 

(十六)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16、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

影响程度

涉案危险废物的总量

120%

10吨以上

120%

5吨以上,不满10

90%

3吨以上,不满5

60%

不满3

30%

2

持续时间或频次

90%

6个月或3次以上

90%

3个月或2次以上2

60%

3个月或2次以下

30%

3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停止

违法行为

40%

未采取整改措施

40%

采取整改措施

20%

停止违法行为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20%

不配合调查

20%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3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3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5%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违法所得×13)倍(由总百分值确定)。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100%

违法所得×1

100%<百分值≤200%

违法所得×2

200%<百分值≤300%

违法所得×3

2、本表中以上含本数。

 

 

 

 

 

(十七)不按照规定填报或者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罚款幅度裁定

  17、不按照规定填报或者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联单填报规范程度

40%

未如实填写

40%

填写不规范

20%

2

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运行联单次数

30

2次和2次以上

30

1

15

0

3

涉案危险废物的总量

20

10吨以上

20

3-10

15

3吨以下

1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不按照规定填报或者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未按照规定填报联单次数是指2年内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填报联单次数。

 

(十八)企业未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罚款幅度裁定

  18、未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土壤污染程度

30%

剧毒物质

30%

有毒物质

20%

一般污染物

10%

2

污染面积

30%

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

30%

300-500平米

20%

300平米以下

10%

3

未履行修复义务时间

20

3个月以上(含3个月)

20%

3个月以下

1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5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0%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5%

0%

注: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九)未按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罚款幅度裁定

19:未按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表现形式

30%

未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30%

未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或者遗漏重要监测数据的

20%

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但未履行监测结果报告义务

10%

2

危害后果

15%

导致部分土壤和地下水遭到污染

15%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10%

3

违法持续时间

30

6个月以上

30%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20%

不满3个月

10%

4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

10%

立即整改,并消除环境影响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注: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未采取风险防范或者治理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20:未采取风险防范或者治理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采取措施情况

30%

未采取任何措施

30%

措施不完备

15%

2

危害影响

20%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大面积扩散

20%

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部分扩散

10%

已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扩散

5%

3

4

整改情况

是否主动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立即改正

10%

立即改正,并取得效果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6

对社会影响程度

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

重复信访,督办查办件

20%

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违法事实确认)

15%

一般投诉、举报、信访或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民事件

10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发现存在环境风险,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危害后果:尚未扩散,是指污染仅存在于产生污染的工作区域;部分扩散,是指污染扩散到整个厂区;大面积扩散,是指污染已经超过整个厂区面积。

 

 

 

 

 

 

(二十一)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工业企业噪声超标的罚款幅度裁定

21、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工业企业噪声超标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超标幅度

40%

超标幅度在9分贝以上

40%

超标幅度在6-9分贝(含6分贝)

30%

超标幅度在3-6分贝(含3分贝)

20%

3分贝以下

10%

2

违法、扰民持续时间

15%

白天、夜间均发生

15%

夜间发生

10%

白天发生

5%

3

社会影响

投诉频率

20%

一周内投诉超过5次(包括5次)

20%

一周内投诉在3次及以上,不超过5

10%

一周内投诉不超过2次(包括2次)

5%

4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

10%

停止排放,或做到稳定达标

0%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注:1、本表主要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商业经营活动、工业企业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22、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种类和范围

40

类、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

40

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

25

类、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

15%

2

违法持续时间

20

2年以上(含2年)

20

3个月至2年(含3个月)

15

3个月以内

0

3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20%

无防护措施

20%

有措施,但不完备

10%

措施完备

0%

4

整改情况

15%

未实施整改

15%

整改正在开展

10%

已落实

5%

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5%

不配合调查

5%

配合调查

0%

注:本表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三)违反台帐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23:违反台帐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违反台帐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

40%

台账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40%

未建立、未保存环境管理台账

30%

遗漏重要备查项目,台账不齐全

20%

2

持续时间或频次

30%

6个月或3次以上

30%

3个月或2次以上

20%

3个月或2次以下

10%

3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

10%

整改落实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帐或者台帐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本裁定表以上含本数。

 

 

 

(二十四)拒绝现场检查或对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24、拒绝现场检查或对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情况

60

拒绝现场检查

60%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

40%

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存在其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情形

20%

2

违法次数

20%

1次及以上

20%

1

5%

3

对执法影响程度

20%

暴力抗法

20%

一般

15%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拒绝现场检查或对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违法次数,是指违法行为人在2年内受到处罚的总数。

 

(二十五)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25、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欠缴时间

150

6个月以上

150

3-6个月以下

100

3个月以下

60

2

违法次数

60%

2次以上欠缴记录

60%

1次欠缴记录

30%

0%

3

欠缴排污费的金额或者笔数

90

3笔以上或3万以上

90

2笔或1-3

60

1笔或1万以下

4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本违法行为的罚款额 = 立案上月应缴排污费×各要素的累计分值。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100%

应缴纳排污费×1

100%<百分值≤200%

应缴纳排污费×2

200%<百分值≤300%

应缴纳排污费×3

(二十六)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罚款幅度裁定

26、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信息公开

的范围及形式

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方式是否符合规范

 

30%

完全未公开

30%

主要信息未公开

20%

公开信息不符合规范

10%

公开的方式(途径)不符合规定

5%

2

信息公开的准确度

公开内容是否准确

20%

排污等关键性信息不准确

20%

基础性信息存在偏差

10%

所有公开内容都真实、准确

0%

3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时效性要求

20%

延迟30日以上

20%

延迟20日以上,不到30

15%

延迟10日以上,不到20

10%

延迟不到10

5%

严格遵守公开的时间要求

0%

4

整改情况

及时整改情况

30%

拒不改正

30%

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

20%

整改落实

10%

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信息公开的准确度:是指部分信息不准确或存在偏差的情形。如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情形的,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4、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27、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30%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30%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20%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10%

2

违法情形

过错程度

30%

弄虚作假

30%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20%

3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及效果

20%

未整改

20%

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

10%

整改并消除环境影响

0%

4

配合调查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20%

不配合调查

20%

配合调查

0%

注: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八)对违法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裁定

28、对违法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30%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30%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20%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10%

2

过错

责任

故意还是过失

20%

故意

20%

重大过失

10%

一般过失

5%

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

20%

直接责任

20%

领导责任

10%

3

整改

情况

是否主动整改

20%

未采取整改措施

20%

立即整改

10%

立即整改,并有效防治危害后果

0%

4

配合

调查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调查

10%

配合调查

0%

注:本裁定规则用于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29、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

序号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40%

40%

20%

10%

0%

2

对社会影响程度

20%

20%

15%

10%

0%

3

整改情况

20%

无整改措施

20%

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10%

整改措施全面落实

0%

4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20%

不配合调查

20%

配合调查

5%

注:1. 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2. 社会影响程度:主要包括: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集访等情况;在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3. 违法次数:是指违法行为人在3年内受到处罚的总数。

    4. 除前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适用此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裁量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环保行政罚款幅度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项罚款幅度裁量表: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罚款幅度裁量表;

    (二)通用罚款幅度裁量表: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的通用的罚款幅度裁量表。

    第四条(罚款金额的计算)

环保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 ×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取整。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当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五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从重处罚后处罚的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违法行为具有以下情节的,经集体审议,可以直接按照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予以处罚:

(一)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

(二)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1年内累计实施环保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的;

(四)暴力抗拒执法的。

(五)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误导案件办理的。

第六条(从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产生环境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裁量表使用要求)

执法人员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裁量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确定罚款金额。重大案件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确定罚款金额。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八条(法律适用)

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旧法。

第九条(择一从重处罚)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第十条(分别处罚)

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72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416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沪环保法〔201416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