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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保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27 14:33:05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沪府发〔201468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2015年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全面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到2017年年底,在深化拓展试点中进一步完善政策,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创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形成一批污染有效治理、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行业实力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

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排污单位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

(一)落实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治理的,应对其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二)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当进行监督和检举。

(三)健全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约束。排污单位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并进一步规范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

 

三、提高污染治理标准规范和要求

通过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和排污成本,增强防治污染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一)严格标准规范。在按照规定落实国家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根据严于国家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要求,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抓紧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提升污染排放控制水平,发挥环保标准引领污染专业化治理的先导作用。2014年年内,出台锅炉、餐饮油烟、汽车涂装、涂料油墨、印刷包装等地方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年内,完成船舶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以脱硫脱硝除尘、重金属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餐饮油烟气治理等为重点,分行业研究出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技术指南、导则和规范。

(二)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分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放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积极引导企业高水平治污。

四、强化污染排放的监督执法

通过人防与技防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污染规范有效治理,形成第三方治理市场需求。

(一)加强污染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测监控。进一步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实施范围,到2017年,基本实现国家、市、区县三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连续监测全覆盖。同时,推进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社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完善自动连续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排放实施严格监控。

(二)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三)加强环境执法。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相关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效的,依法关停取缔。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按照高限从严处罚,对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健全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法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完善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行政代执行操作规程,对不能及时治理污染或修复环境的,依法开展行政代执行。

五、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行业自律和规范

依托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组织,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行业自律,形成开放、

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市场环境。

(一)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二)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者依托现有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

(三)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实施治理合同登记。加强市、区县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协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六、加强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发展。

(一)聚焦和完善现有支持政策。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支持目录的解释和细化明确,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融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污染超量减排奖励政策,支持直接承担治理的企业。

(二)改善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推动绿色信贷。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适用《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动的融资担保工作,并积极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

(三)提高治污的创新能力。聚焦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壤修复和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七、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

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快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机制,带动面上推广,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深入开展。

(一)加快重点领域试点示范。以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市政污水处理、电镀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餐饮油烟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等领域为重点,针对行业特点和瓶颈问题,聚焦引导政策,完善标准规定,创新管理机制,推广现有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和应用运行维护外包、建设运营一体化等多种方式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相关环境服务,加快形成多种形式的排污单位、治理运维单位、监测监控单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政府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管理的污染源管理新模式。

(二)发挥政府、国企带头引领作用。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多种形式实施规范化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政府购买服务,完善责任和监督机制。对餐饮油烟治理等面广量大、管控难、社会公益性强的项目,在试点期间采取以排污单位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并通过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加快落实。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企业新建项目在落实污染治理中,优先考虑实施第三方治理。

八、加强实施保障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措施协同,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分工协作、措施协同,按照规定的节点和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各方要积极参与,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实效,大力促进污染有效治理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九、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930日。